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备和应急保障第十八条有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证食盐的合理库存。企业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食盐月平均销售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