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证食盐的合理库存。企业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食盐月平均销售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