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