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公益性宣传。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及时提供相关捐献意愿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