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