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