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