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