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由省红十字会予以清退;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