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