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