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接到捐献人法定死亡证明获取人体器官的;

(二)未经见证擅自获取人体器官的;

(三)未按照规定分配人体器官的;

(四)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