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