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