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