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和纪念证书,建立捐献人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定期组织缅怀活动。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公益性殡仪、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红十字会为捐献人开展缅怀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