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并妥善保管捐献人的遗体,在获取人体器官前,应当以适当的缅怀礼仪表达对捐献人的敬意。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