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获取人体器官,不得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