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条已废止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捐献人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自行处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