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十六条已废止人体器官捐献实施前,捐献执行人或者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按照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及时报告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做好评估和获取人体器官的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