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十五条已废止捐献人捐献器官前,应当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捐献执行人。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捐献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捐献执行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