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7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