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