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