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