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等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