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二十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