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