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二十六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