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