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