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