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