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