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

(八)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