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的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