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有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