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筹安排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