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幼儿园周边200米设立相关经营场所,影响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穿越或者跨越幼儿园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幼儿园周边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间隔距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