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在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幼儿园的,给予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