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配建的居民住宅区幼儿园应当作为公共管理服务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建成公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出让合同中对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设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约定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配建的居民住宅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