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配建的居民住宅区幼儿园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