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幼儿园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相适应,幼儿园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二)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幼儿园;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