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幼儿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和消防安全标准、建设设计规范和内部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通风、采光、日照、安全,保障适龄儿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功能,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当符合适龄儿童特点和体现当地民族文化特色。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