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公办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