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用地面积,做好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原有面积低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应当优先补足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