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征收已建成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建设后征收或先安置后征收。重新建设的幼儿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