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公共利益或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确需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及公示。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