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3至5年修编一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实施中期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