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3至5年修编一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实施中期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