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对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储备管理;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步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足额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