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