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