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规模、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