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建设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有实际需求的村,应当优先利用村级小学富余校舍等资源建设村级公办幼儿园;居住集中的可以独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